以愛之名過戶的房產,情斷後歸誰?法院判了!

舊同事重逢相戀

假買賣房產,真過戶

沒想到共度餘生的約定

如此脆弱……

暮年相遇成戀人

房屋過戶難要回

周阿姨與錢大爺以前系同事,自2002年錢大爺離職後,兩人便不再聯絡房產。直至2021年,一次偶然的機遇,60多歲的兩人再次取得聯絡。恢復單身的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交往後,漸生情愫,逐步發展成戀人關係。周阿姨因名下房子被大哥一家佔用,為讓大哥一家儘早搬出,自己能和錢大爺在房子裡安度餘生,周阿姨跟錢大爺商量,以買賣的形式將房屋過戶到錢大爺名下。一來讓大哥一家搬離房屋,二來也將房屋作為兩人日後的婚房使用。2021年10月,周阿姨與錢大爺簽署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將房屋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錢大爺。10月19日,周阿姨將房屋過戶到錢大爺名下,而錢大爺實際並未向周阿姨支付房屋價款。過戶過程中,錢大爺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及過戶稅費共計6萬餘元。

錢大爺入住房子後,二人多次就房屋權屬問題進行溝通房產。錢大爺屢次向周阿姨表示,自己雖為登記權利人,但內心始終視房屋為周阿姨所有,可以隨時過戶返還;周阿姨則堅稱房屋既已贈與,便不再變更。幾番推讓,房屋最終仍登記於錢大爺名下。然而,隨著深入接觸,兩人因為生活瑣事產生嫌隙,雙方出現信任危機,周阿姨對錢大爺的人品產生懷疑。2023年3月起,周阿姨開始找錢大爺要回房子,錢大爺稱若想將房屋變更登記回周阿姨名下,可以等滿兩年房屋稅費降低後雙方再透過房屋買賣方式進行過戶。周阿姨的行為也讓錢大爺認為,周阿姨與他交往係為了利用他幫忙拿回房子,錢大爺心生怨懟。等到10月,周阿姨幾次找錢大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錢大爺卻不予回覆。一怒之下,周阿姨將錢大爺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錢大爺將房屋過戶至周阿姨名下。

庭審中,周阿姨一方表示,2021年10月,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非為了買賣房屋,且當時雙方約定兩年後再將房屋過戶給周阿姨,但錢大爺並未遵守約定,拒絕返還房屋房產。此外,周阿姨認為,即便是贈與房屋,自己的目的也是為了結婚共同生活。現雙方感情已破裂,無結婚可能,錢大爺應當將房屋返還給周阿姨。

錢大爺辯稱,自己無意佔用周阿姨房屋,也沒有趁機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房屋系周阿姨為解決與大哥爭奪房屋的問題贈與自己的房產。現贈與已完成,房屋已經歸自己所有,周阿姨無權要回。即便自己同意將房屋再過戶給周阿姨,周阿姨也要賠償自己此前繳納的房屋過戶稅費和土地出讓金。

法院房產: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歸屬給予方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行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房產。依據查明的事實以及雙方在庭上的陳述,可以確認原告周阿姨、被告錢大爺並無買賣涉案房屋的真實意思,雙方亦無買賣涉案房屋的真實交易,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該買賣合同應為無效。該買賣合同下隱藏的真實法律行為及其效力是本案的爭議焦點。縱觀雙方的溝透過程,法院認為原、被告在聊天記錄中對於房屋歸屬的承諾繫戀愛過程中雙方的情感表達,不能僅以此確定房屋歸屬。依據雙方於庭上的陳述,法院認為周阿姨、錢大爺買賣合同下的真實法律關係系將涉案房屋作為雙方共同財產以便婚後使用,同時為了協助周阿姨讓其兄長一家騰出涉案房屋,遂將房屋僅登記於錢大爺一人名下。

展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房產。本案中,原告周阿姨在戀愛關係期間為了婚後生活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至被告錢大爺名下。現雙方戀愛兩年左右,並未締結婚姻關係,錢大爺實際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阿姨在戀愛過程中亦無重大過錯,故周阿姨要求將房屋登記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但需指出的是因房屋過戶產生的稅費應由原告周阿姨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錢大爺配合周阿姨將房屋返還登記給周阿姨並從該房屋中騰退,周阿姨於房屋過戶當日支付錢大爺6萬餘元補償費用房產。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且當事人已經自動履行。

法官房產:書面約定財產歸屬

避免利益成感情枷鎖

法官提醒,老年人也有情感需求,黃昏戀應當成為老有所伴的溫暖風景,老年人在決定相伴餘生時,應就財產狀況、養老安排等充分溝通,透過簽署書面協議等,明確婚前財產尤其是房產、大額存款等的歸屬,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爭議房產。在贈與對方房產等大額財物時,務必謹慎。在充分考慮的基礎上作出選擇,切勿因一時衝動造成後續不必要的麻煩。同時,若希望能給對方一個穩定的居所,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為無房產但有居住需求的一方設立“居住權”,以減少因房產帶來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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