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24)主要修訂內容解讀

作 者

羅傑中:浙江省發展民辦教育研究院財稅諮詢顧問,時代智匯諮詢財稅諮詢顧問會計。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經理,具備豐富的審計經驗。參與過各類民辦學校財稅諮詢、風險評估等專案,服務學校涉及浙江、江蘇、廣東、河北、四川等多地民辦學校,在民辦學校財務管理、風險導向審計方面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2024年12月,財政部修訂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4〕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以下簡稱“原制度”)同步廢止會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以下“民辦學校”均代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重要型別,其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直接關係到辦學合規性、資金使用效率及監管適配性。本次修訂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行業監管要求,針對民辦學校實務中的核心重點(如學費收入核算、資產管控、專項基金計提等)作出重大調整。

一、制度適用範圍最佳化

原制度適用範圍覆蓋境內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含民辦學校),明確需具備“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不取得經濟回報、不享有組織所有權”三大特徵會計。新制度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對民辦學校的分類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了適用邊界:一方面,將“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調整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另一方面,將“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細化為“資源提供者對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與民辦學校資產不得私分、不得用於非辦學目的的監管要求更加契合。

二、核心會計核算調整

(一)新增重點業務會計處理規範

1. 新增風險準備金等專項資金核算要求會計。新制度明確:如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提取風險準備金、專項資金或基金,從非限定性淨資產轉入限定性淨資產。該核算要求將監管規定轉化為會計流程,更加貼合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民辦學校應當提取相應的風險準備金”的要求。

2. 新增受託代理業務全面規範說明會計。原制度對受託代理業務的會計處理界定模糊,新制度專門明確了受託代理資產、受託代理負債的確認計量標準,適用範圍和條件(具備明確的轉贈或者轉交協議,無協議時滿足附加條件),以及受託代理業務收入的核算規則,解決了民非組織開展受託代理業務時“無章可循”的問題。

3. 新增勞務、服務捐贈核算規則會計。原制度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新制度要求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服務捐贈,如果捐贈方提供了合法有效憑據,且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能夠反映受贈勞務、服務的公允價值,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按照憑據金額入賬,其他情況不予確認。

(二)修訂核心會計處理方法

1. 簡化限定性淨資產重分類要求會計。原制度規定,限定性淨資產在相關限定條件解除時需重分類為非限定性淨資產,實務中存在判斷標準模糊、操作繁瑣的問題。新制度取消了這一重分類要求,明確民非組織應將各項收入和費用直接區分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進行核算,期末直接將限定性收入和費用結轉至限定性淨資產,非限定性收入和費用結轉至非限定性淨資產,顯著降低了會計核算難度,提升了核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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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刪除合併報表要求會計。實踐表明,民非組織的會計資訊使用者更關注個別報表資訊,對合並報表無實際需求。新制度刪除了原制度中關於編制合併報表的規定,相關資訊透過會計報表附註加強披露,簡化了財務報告編制要求,同時保障了資訊披露的充分性。

三、會計科目體系最佳化會計:核心科目變化詳解

新制度下不僅對於“資產”和“負債”進一步明確了其確認條件以及計量方法細則,同時也新設/調整了部分核算科目會計

(一)新增核心科目

1. “其他長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除股權、債權外的其他長期投資,如長期委託理財、與其他機構合作辦學的長期投資(未形成股權的)等會計。原制度下此類投資多透過“其他應收款”或“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易導致資產分類混亂。新制度明確該科目核算範圍後,民非組織需將符合條件的長期非股權、非債權投資轉入本科目。該科目可清晰反映民非組織投資情況,便於監管部門核查投資合規性。

2. “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攤銷期在1年以上的待攤費用,核心適配場景包括:校園大型裝修支出、教學裝置大修支出、辦學場地長期租賃改良支出等會計。原制度下此類支出多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導致辦學成本波動過大。新制度要求按受益期限分期攤銷,例如:學校花費200萬元對教學樓進行大修,受益期10年,每年攤銷20萬元,會計處理為“發生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分期攤銷時借記‘業務活動成本——教學成本’,貸記‘長期待攤費用’”。該科目可均衡各年度辦學成本,更真實反映學校持續辦學的成本水平。

3. “以前年度淨資產調整”科目:專門核算本年度發現的前期差錯更正對淨資產的影響,如以前年度少計學費收入、多提折舊、漏繳稅金等會計。原制度下此類差錯多透過當期費用或收入調整,易掩蓋前期核算問題。新制度要求透過該科目核算,例如:發現上年度少確認學費收入10萬元,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以前年度淨資產調整’”;期末將該科目餘額結轉至“限定性淨資產”或“非限定性淨資產”。該科目可精準追溯前期差錯影響,保障財務資料的真實性與連貫性,契合教育部門對民辦學校財務規範的嚴格要求。

4. “稅金及附加”科目:集中核算業務活動發生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採購合同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會計。原制度下此類稅金分散在“管理費用”“業務活動成本”等科目核算,不便於稅金彙總核查。新制度實施後,民辦學校需將所有稅金及附加統一轉入本科目核算,例如:計提房產稅時借記“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該科目可清晰呈現學校稅負情況,便於財務人員統籌申報納稅,也便於監管部門核查稅金繳納合規性。

5. “所得稅費用”科目:明確核算民辦學校應繳納的所得稅費用會計。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需區分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僅符合規定的免稅收入可免徵企業所得稅;營利性民辦學校需全面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原制度下所得稅核算不規範,部分學校透過“管理費用”核算,部分直接衝減淨資產。新制度要求透過該科目單獨核算,例如:計算當期應繳所得稅時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繳納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

(二)原有科目調整

1. 統一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會計。原制度允許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部分民辦學校透過權益法核算關聯企業投資,存在利潤調節風險。新制度結合民辦學校“以辦學為核心,投資非主業、不追求經濟回報”的定位,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統一改為成本法,並要求計提減值準備。如對於民辦學校常見的對外合作辦學投資、校辦企業投資等,需按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後續僅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同時需在附註中披露投資標的(如合作辦學機構、校辦企業)的基本情況、投資金額、影響程度及被投資單位盈利/虧損情況,契合教育部門對民辦學校對外投資的監管要求。

2. “業務活動成本”科目細化:新增了兩個核算細則,對於“非限定性費用”和“限定性費用”的區分,新制度下需要設定“非限定性費用”、“限定性費用”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民非組織作為委託人設立慈善信託的,應當在本科目下設定“設立慈善信託支出”明細科目會計

3. 調整“資產減值損失”獨立於“管理費用”核算範圍會計。原制度將資產減值損失納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導致民辦學校辦學成本(如教學裝置折舊)與管理費用混淆,不利於成本管控。新制度增設“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將教學裝置、房屋建築物等資產的減值損失從管理費用中分離單獨核算。對民辦學校而言,可更清晰區分“辦學直接成本”“管理費用”“資產減值損失”,便於教育部門、捐贈人核查辦學資金使用效率,也為學校內部成本管控提供精準資料支撐。

四、資訊披露強化

為提升民非組織會計資訊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與監管效能,新制度大幅強化了資訊披露要求,明確了多項新增披露事項,細化了披露內容會計

1. 關聯方披露(民辦學校高風險點):新制度明確關聯方界定標準(如學校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關鍵管理人員及其控制的企業等),要求披露關聯方關係性質、交易型別(如關聯方提供辦學場地租賃、裝置採購、資金拆借等)及交易要素(金額、定價政策、付款方式等)會計。民辦學校需重點梳理關聯方清單,避免與關聯方發生非公允交易(如低價租賃場地、高價採購裝置),透過規範披露防範合規風險。

2. 分支機構披露:針對設有分校、教學點的民辦學校,要求披露分支機構的數量、分佈(如市內外、省內外)、業務範圍(如學歷教育、非學歷培訓)、資產負債情況及資金往來情況會計。原制度下部分民辦學校分校資金管理混亂,新制度透過強化披露要求,推動總校統籌管控分校財務,規避資金挪用風險。

3. 新增慈善信託相關披露會計。若民非組織擔任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或受託人,需披露所有參與慈善信託的設立、變更、終止情況,以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和財產狀況,強化了慈善信託業務的透明度。

4. 補充會計估計變更披露會計。明確要求披露會計估計變更的原因、影響金額(或無法確定影響的理由),提升了會計政策變更與估計變更的資訊透明度。

5. 明確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的處理會計。新制度明確了報告期前期重大會計差錯調整條件,重大會計差錯的判斷依據。

五、總結

202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非會計制度,在多個常規會計處理(如對於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進一步解釋)和科目設定上(包括會計科目名稱變更,如“應付工資”、“應交稅金”統一為“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等)的變化有借鑑趨同於《企業會計準則》的趨勢,而對於民非組織的個性化科目上又針對其特殊性做了進一步的細則說明和操作規範(如限定性/非限定性淨資產的會計處理),強調了其差異性會計

整體來說,新民非會計制度對於民辦學校的會計科目核算體系來說亦取得了進一步最佳化——透過新增“其他長期投資”“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覆蓋辦學特殊需求,透過整合淨資產科目、細化成本科目提升核算精準度,透過增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等科目規範合規管理會計。其中“所得稅費用”科目的明確,進一步釐清了民辦學校企業所得稅核算邊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需區分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僅符合規定的免稅收入可免徵企業所得稅;營利性民辦學校需全面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規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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