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連殺2人兇手執行槍決!為什麼不用注射?原來法律這樣規定

2026年1月23日,在內蒙古阿拉善盟,張某海被執行了死刑,他殺害了兩名19歲女孩李某某和朱某,案件發生在2024年9月底到10月初之間,案子從阿拉善盟中院上報給內蒙古高院,再送到最高法核准,全程沒有上訴,簽發命令後第23天就執行了裝修

李某某在被關起來三天後死去,她曾經用手機發出求救資訊,但很快就被發現,兇手直接動手殺了她,這說明現在控制人的方法不一定是用鐵鏈鎖著,而是可以切斷手機訊號、封住出口,朱某這件事更隱蔽,她是被冒充別人騙到那裡的,張某海偽造聊天記錄有整整二十二天,把朱某引到了案發的地方,這兩個人本來完全不認識,兇手專門挑選那些互相沒有關係的人,在動手之前計劃得很清楚,根本不是一時衝動裝修

很多人看到槍決就會皺眉頭,覺得現在應該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其實法律沒有這樣規定,《刑訴法解釋》第507條寫得清楚,槍決和注射是並列選項,沒有說明哪種優先,也沒說惡性犯罪必須採用槍決,選擇哪種方式要看當地條件,包括有沒有注射裝置、有沒有經過訓練的醫療團隊,以及執行人員是否熟悉操作流程裝修

內蒙古地區近年就有實際例子,2023年烏海那起死刑執行使用了注射方式,2024年包頭的一起又採用了槍決方式,這不是根據罪行輕重來區分的,而是看當地具備什麼樣的條件,邊遠地方常常缺少藥物、人手和封閉場所,使用槍決反而更加穩妥可靠,全國範圍內到2026年還有大約37%的死刑是透過槍決執行的,主要分佈在西北和西南那些基層法院裝修

注射死刑從2010年後在城市裡開始推廣,但農村和邊疆地區跟進得比較慢,2025年最高法內部通報提到,有些省份槍決使用率還超過三成,不過他們沒有下文要求停止使用,同一年的1月裡,雲南大理和甘肅蘭州也各有一例槍決執行,時間跟張某海案差不多,說明這不是單獨發生的事裝修

當公眾詢問為何不採用注射方式,這看似在討論技術細節,實則反映出人們對司法過程更體面、更人道的期待,但法律從未將執行方式作為衡量文明程度的標準,而是將其視為一種可選擇的操作手段,就像修建道路時,有的路段鋪設瀝青,有的仍使用碎石,並非因為某種道路更優越,而是取決於實際可用的材料和條件裝修

張某海案核准得很快,執行得也很快,程式上沒有毛病可挑,但大家心裡不舒服,是因為槍聲比針頭聽起來更刺耳,這種情緒是合理的,但它與法律條款無關,制度沒有禁止槍決,也沒有鼓勵它,只是把決定權留給了地方法院裝修

李某某發出的最後那條求救訊息沒有傳出去,朱某點開那個連結的時候根本想不到對面是個假人,她們死在了別人精心設計的漏洞裡,這種執行方式的選擇也藏在法律沒能填滿的空隙中裝修

有人覺得槍決像舊時代留下的東西,但現實是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個合法的選擇,不是所有地方都能馬上換上新裝置,也不是所有案子都適合用同一個標準裝修

這樁案件沒有引起規則的任何改動,從2012年開始,相關條文一個字都沒有變動,法院繼續按照程式處理事情,家屬方面也沒有提出反對意件,輿論鬧騰了一段時間,後來也就慢慢平息下來裝修

執行的那天天氣很冷,現場沒有直播,也沒有通報細節,我們只知道一個人走了,兩個家庭垮了,決定這個人如何走完最後一程的,不是他犯的罪,而是當地能夠排程的資源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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