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18年被索賠24萬:法律只認“復原”,不認“翻新”|正觀快評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租房糾紛案引發關注租房。租客張先生自2006年起承租劉女士的房屋,連續居住18年,期間經房東口頭同意,將白色牆體刷為黃色、三室戶型改造為四室。2024年退租時,房東要求“恢復如新”,包括恢復三室戶型、全屋刷白、地板灶臺全部換新,索賠修復費、空置損失及違約金共計24萬餘元。法院最終判決租客賠付6萬餘元,房東退還保證金6600元。

本案核心在於釐清“恢復原狀”與“恢復如新”租房。18年居住使用,牆面老化、地板磨損、廚衛陳舊,屬於正常的自然損耗,依照《民法典》應由房東承擔折舊成本。 而房東試圖將全屋翻新成本全數轉嫁租客,本質是對“恢復原狀”條款的曲解和濫用。

但租客也並非全無責任租房。改動戶型、牆體顏色是既定事實,即便當初獲口頭同意,但合同明確約定退租復原,相關修復成本理應由其承擔。這也警示租客:房屋改造應以書面形式明確復原安排,否則退租時必然面臨修復責任。

關於十幾萬元的空置損失,法院未全額支援,明確指出房東負有主動止損責任,不能放任損失持續擴大後將所有成本算在租客頭上租房。這一判決邏輯具有普遍意義:租房糾紛裡,任何一方都不能消極放任損失加劇,無正當理由擴大的損害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長久以來,退租剋扣押金、漫天索要維修費是租房領域高頻矛盾租房。 本案判決清晰劃分權責:自然損耗房東自負,人為改動租客擔責,既為承租群體提供維權底氣,也為房東主張劃定合理邊界。

讓折舊歸於房主,讓改動代價歸於租客,讓損失擴大的風險歸於放任者——這樣的權責分配,才是租賃關係健康運轉的基石租房。唯有雙方都敬畏契約、尊重常識、信守公平,租房市場才能真正告別“退租恐懼”,回到公平合理、有章可循的良性軌道。

(黃河評論信箱租房: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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